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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晓柱、朱孟兰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柱,朱孟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柱,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尚���市村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孟兰,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尚志市村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牡铁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柱、朱孟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张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柱、朱孟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1月1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晓柱在滨绥线208公里891米铁路道口处,因其兄李某运未带驾驶证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交管支队民警进行处罚时,阻拦民警对李某运的处罚,在民警传唤李晓柱去派出所的过程中,李晓柱拒不配合,并用头部将黑C05**号警车后风挡玻璃撞碎,致民警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被告人朱孟兰出言辱骂在场民警,当民警对其进行劝阻时,朱孟兰不听劝阻并推搡民警赵某某,将赵某某推倒在地,后赵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晓柱、朱孟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柱、朱孟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砸警车照片、受损警用取证仪照片、受损交警反光衣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警官证复印件、执行职务证明材料、证人赵某某、赵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晓柱、朱孟兰的供述和辩解、警用取证仪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柱、朱孟兰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主动赔偿受伤民警以及警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朱孟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于智洋书 记 员 李秋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