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保康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道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道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205号原告:保康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保康县城关镇西街**号(影剧院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673676048E。法定代表人:李爱军,系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亮,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被告:唐道毅,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唐道毅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县奇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韵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