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甘肃瀚宇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瀚宇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366号原告:甘肃瀚宇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某,男,系该公司懂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系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瀚宇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锻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瀚宇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瀚宇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甘肃瀚宇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珺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