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6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桂平与翁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桂平,翁光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661号原告:彭桂平,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告:翁光武,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平诉被告翁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受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桂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赖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