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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9555王晓东与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9555号原告:王晓东,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火元,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7416E,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汤佛钢。原告王晓东诉被告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火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20000元及支付利息16075元。2、判令被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晓东明确所主张利息16075元计算方式为: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472天与2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460天之和。事实与理由:被告以生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其中,2016年2月8日借款200000元,年利率为3厘,2016年4月20日借款220000元,年利率为3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不肯归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8日,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向王晓东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交款方:王晓东;名称:借款贰拾万元,年息叁厘;金额:小写200000,大写贰拾;收款人:金荣陆永娟;并由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6年4月20日,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向王晓东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交款方:王晓东;名称:借款金额贰拾贰万元,年息叁厘;金额:小写220000,大写贰拾贰万;收款人:金荣陆永娟;并由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向王晓东借款420000元,有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证据推翻该借条载明的事实,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应承担归还之责。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就2笔借款均约定利息为年息3厘,王晓东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晓东主张截止2017年7月31日2笔借款利息16075元低于实际结欠期限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系王晓东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逾期利息为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王晓东借款420000元及利息16075元,并支付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王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元(王晓东已预交),由江阴市金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王晓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页)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雨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