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尔香、童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尔香,童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许尔香,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童贤龙,男,1995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许尔香与童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2188.7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星人民陪审员 尤 龙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