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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玲、王和峰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王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口县。被执行人王和峰,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李玲申请王和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