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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向国和与张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国和,张少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496号原告向国和,男,生于1972年3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鹤峰县。被告张少华,男,生于1972年9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恩施市。原告向国和诉与被告张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原告向国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向国和负担。审判员  尹学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