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向国和与张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国和,张少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496号原告向国和,男,生于1972年3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鹤峰县。被告张少华,男,生于1972年9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恩施市。原告向国和诉与被告张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原告向国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向国和负担。审判员 尹学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