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梅某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梅某,周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899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某1。法定代理人: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周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红,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被告:周某3。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倩,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周某1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2、被告梅某、周某3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周某2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汉江代理审判员 王圣彬人民陪审员 张状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