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培阳与王俊强、黄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阳,王俊强,黄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506号原告:王培阳,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俊强,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冬霞,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王培阳与被告王俊强、黄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两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王培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家谋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