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凯与林裔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凯,林裔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宁凯。被执行人林裔红。申请人宁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裔红履行金钱给付义务77500元一案,执行期间,申请人宁凯因病逝世,其关系人宁华、朱春秀、徐尧珍、宁超于2016年9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宁华、朱春秀、徐尧珍、宁超未向我院书面提供其与申请人宁凯属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宁华、朱春秀、徐尧珍、宁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