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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付桂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598号移送执行机构: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付桂森,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的付桂森罚金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豫16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付桂森缴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O元,本院强制执行O元,仍有10000元需要继续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开展了纳入失信黑名单和张贴失信公告等惩戒措施,同时多方查询走访,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车辆、期货现货等可供执行财产及高消费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玉东审判员  孙印领审判员  张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