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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卢荣潮与田关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荣潮,田关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460号原告:卢荣潮,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关翠,女,1978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中华,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054233171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代表人:洪粮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分公司员工。原告卢荣潮与被告田关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荣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荣潮负担。审 判 员 楼力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玲燕?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