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福旭与十堰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福旭,十堰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杜福旭,市民。被执行人:十堰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经营地:湖北省房县诗经大道(半岛湾)锦绣名苑6号楼二楼。负责人:廖德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杜福旭与十堰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房劳人仲案字[2016]5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福旭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房劳人仲案字[2016]5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