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秀花与郝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花,郝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922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永通路86号。被执行人:郝志刚,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羑里路2巷11号。本院在执行田秀花与郝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志刚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YE6**“解放”牌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志刚名下的车牌号为豫EYE6**“解放”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