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成芳与苏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成芳,苏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42号原告:叶成芳,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青海省乐都县,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浩然,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审理原告叶成芳与苏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成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浩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成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叶成芳负担。审 判 长 金 锋审 判 员 林 强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