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苏增顺与郑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增顺,郑福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52号原告:苏增顺,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郑福刚,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原告苏增顺与被告郑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苏增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增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增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增顺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