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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苏增顺与郑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增顺,郑福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52号原告:苏增顺,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郑福刚,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原告苏增顺与被告郑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苏增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增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增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增顺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