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自宏与常永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宏,常永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829号原告:王自宏,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住景泰县。被告:常永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原告王自宏与被告常永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自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自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25元,由王自宏负担。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