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沈强民诉杨丽侵占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5刑申9号申诉人(一审自诉人、二审上诉人)沈强民:你因诉杨丽涉嫌犯侵占罪一案,对本院(2016)渝05刑终13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指控杨丽犯侵占罪的证据充分,原审判决认定杨丽不构成侵占罪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经查,2006年6月起杨丽受你雇佣管理经营位于重庆市朝天门的女装店铺。你在重庆北城天街和南坪元旦百货所开的两个女装专卖店,分别交由杨某和刘某作为店长代为经营管理,上述两个专卖店由杨丽经营管理的朝天门女装店铺供货,专卖店的营业款亦交予杨丽,由杨丽转交给你或用于进货。杨丽受雇佣经营管理期间,主雇双方长期未对经营账目进行盘存清查。且杨丽用于向你支付服装销售款的工商银行卡中有其自有资金存储,存在混同使用情况。你们之间对于因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流动,长期未予盘存清查及核对账目,你二人存在代为经营的结算争议。上述事实,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清单、杨丽收取营业款的收据及收条、杨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本院另案生效的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你与杨丽之间存在民事雇佣关系。杨丽在代你经营管理朝天门店铺期间,有履行职责代为收取位于北城天街和南坪元旦百货的两个女装店铺营业款项的行为,因你们一直未对上述款项清理核对,且存在服装销售款与杨丽自有资金混同使用情况,故你所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杨丽受你雇佣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你们存在结算争议,尚不足以证明杨丽有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事实,故原审判决宣告杨丽无罪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