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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娟仙与余润华、叶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仙,余润华,叶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378-1号原告:杨娟仙,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王瑛(实习),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润华,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叶红花,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仙诉被告余润华、叶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杨娟仙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