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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军与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军,唐兵,李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636号申请人:郝军。被申请人:唐兵。被申请人:李立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军与被申请人唐兵、李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军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兵、李立辉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14万元担保函对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兵、李立辉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