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小建与吴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建,吴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510号原告:李小建,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露,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小建与被告吴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小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建负担。审判员 梁洪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