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556镇江市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卓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上海卓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556号原告:镇江市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北18号3幢第1层。法定代表人:王连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国,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卓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1119室。法定代表人:洪丽明。原告镇江市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卓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镇江市天工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天工工具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市天工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