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公共的士有限公司与王冠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公共的士有限公司,王冠麟,卢沛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487号原告:东莞市厚街公共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5049933Q。法定代表人:夏志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威文,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柱棋,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冠麟,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卢沛洪,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厚街公共的士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冠麟、第三人卢沛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已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纠纷已经解决,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56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申请撤诉,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雯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