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州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晓萍与被执行人李金刚、郝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萍,李金刚,郝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宋晓萍,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金刚,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郝文彬,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晓萍与被执行人李金刚、郝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晓萍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文彬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文彬的银行存款6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