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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义县拉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方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薛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拉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锦州方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薛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01号申请人义县拉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锦州方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某,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执行义县拉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州方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薛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2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