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彭晋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56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晋军,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2014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晋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仕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晋军在本市硚口区利济东街航发大厦内,采取拉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大厦708室刘某家中,从客厅内盗得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赃物已销毁,赃款已挥霍。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233元。同年5月3日,公安民警在本市硚口区利济东街火影网吧将被告人彭晋军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晋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录像光盘、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办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彭晋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晋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晋军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彭晋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晋军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对其判处被告人彭晋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