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宏亮诉被告杨小雪、何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宏亮,杨小雪,何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275号原告罗宏亮,男,汉族,1957年3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造纸厂退休职工,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杨小雪,女,汉族,约24岁,本科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何翠琴,女,汉族,1975年6月21日,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宏亮诉被告杨小雪、何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罗宏亮承担1980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