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何宏阳、安玉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阳,何宏阳,安玉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785号原告张向阳,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何宏阳,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安玉倩,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西太康路。负责人余海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诉被告何宏阳、安玉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邵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