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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士民与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星巢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士民,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星巢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784号原告:范士民,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2层2310室。法定代表人:叶观平。被告:河北星巢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观景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周育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心,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张学志,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范士民诉被告上海农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星巢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士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维艳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