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友明、孙德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友明,孙德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友明,绰号“七斤”,男,1973年9月23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宜宾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辩护人柏代明,执业证号15115199310476915,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德根,小名“孙三娃”,男,1987年6月10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宜宾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7年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XX,执业证号15115199410242038,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友明、孙德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变更起诉指控内容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变更后的起诉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兴平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黄某1担任记录,被告人蒋友明及其辩护人柏代明、被告人孙德根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蒋友明与孙德根合谋在宜宾县蕨溪镇天元村、光华村、宣化村、黄金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赌“跑三公”,并在赌场里面安排人员放哨、提水钱。在开设赌场期间,蒋友明、孙德根先后联系侯某、邵某兵、黄某2、胡某1等人“坐铺子”,并组织人员“粘麻娄”。每场赌局结束,蒋友明、孙德根发放“麻娄费”后,由当场“坐铺子”的人平分当场赌局所提供的水钱。2016年9月2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在开设期间共抽头获利60余万元,其中孙德根分得3万元,蒋友明分得5万元。案发后,孙德根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友明、孙德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蒋友明辩解称,1.他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是赌博罪,不是开设赌场罪;2.他抽头获利金额只有20余万元,没有60余万元;3.他分得的赃款只有2万余元,没有5万元;4.民警在驾校门口传唤他,他是主动到公安机关的,是自首。被告人蒋友明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赌博罪。2.起诉书认定本案抽头获利60余万元及蒋友明分得5万元证据不足。3.蒋友明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孙德根辩解称,他们提的水钱没有60多万元,他们的罪名不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德根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定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2.起诉书指控认定本案获利60余万元证据不确实充分;3.被告人孙德根具有自首情节;4.孙德根无犯罪前科;5.孙德根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友明与孙德根合谋后,于2016年7、8月期间,在宜宾县蕨溪镇天元村、光华村、宣化村、黄金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赌“跑三公”,并在赌场里面安排人员放哨、提水钱。在开设赌场期间,蒋友明、孙德根先后联系侯某、邵某兵、黄某2、胡某1等人“坐铺子”,并组织人员“粘麻娄”。每场赌局结束,蒋友明、孙德根支付“麻娄费”及其他开支后,由当场“坐铺子”的人平分赌局所提的水钱。2016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办理刘某2、黄明玉开设赌场案件时,发现本案。后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孙德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该赌场在开设期间,共抽头获利60余万元,其中孙德根分得3万余元,蒋友明分得5万余元。案发后,孙德根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20日,宜宾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办理刘某2、黄明玉开设赌场案件时,发现孙德根、蒋友明等人在蕨溪镇开设流动赌场从中抽头盈利,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侦查。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孙德根指认了开设赌场的地点蕨溪蓝天大酒店、蕨溪镇天元村光荣组天元水库旁蒋伟的家中、蕨溪镇光华村富强组蒋耳朵的房屋前,蕨溪镇天元村光荣组小地名“黄桷包”的树林内、蕨溪镇光华村和平组一树林内、蕨溪镇黄金村黄金组敬老院背后一树林内,蕨溪镇宣化村民阳组大草坝农家乐的情况。3.被告人孙德根的供述,称他在蕨溪镇铁牛村一个叫蒋四家头赌过钱,在光华村一个家头赌过,在天元村一个家头赌过,还有在铁牛村、光华村的坡上整过。是用扑克牌跑三公。坐铺子的500元起押,粘的100元起押,都是上不封顶。每赌一场2个小时,按5%的的标准提水钱。除了6个坐铺子的,旁边看的人也可以分别押6个坐铺子的,坐铺子的赢就跟到赢,输就跟到输。坐铺子的有蕨溪的华某1、蒋友明和他、侯某,屏山的有黄某2和另外一个人(胡某2),柏某的有朱四(杨某)。堂子头有两个贵州娃儿、还有严某、唐某1(唐某2)在放水钱。这个赌场开了20天左右,铁巴(周连刚)在联系场子,铁巴把场子联系好后,通知他和七斤,他们再把人带去赌。唐某1等人在帮忙打水,小铁巴,曹某等人帮忙放哨。联系场子的每天200元,打水的每场给300元,放哨的每场200元。开初3、4天是每天两场,后来每天一场。每场结束后,还要给赌客发钱(麻娄费),最少200元,最多500元。每场最多能提4万元,最少能提2万元,除去开支后,按6个铺子平分。这20来天,这个堂子一共提了60万元以上的水钱。他少有坐铺子,坐铺子他分了2、3万元,他帮到组织接送参赌人员,没有坐铺子的时候,堂子头每天要分给他500元电话费,估计共有1万把块钱。蒋友明估计分了5、6万元。每天都有30多个赌客参与赌博。屏山的赌客是黄某2在负责组织,柏某的是朱四(杨某)在负责组织。赌场分成某、屏山、柏某三方,每方设两个铺子。蕨溪的两个铺子是他、蒋友明、华某1三个换着坐,他们三个分两个铺子的钱。他们每天为赌客提供烟、矿泉水、偶尔安排赌客吃饭。每场要开支3000-6000元。他和蒋友明始终都在,侯某是两天以后参与进来的,在赌场分了12、3天的钱,华某1分了9天左右的钱,屏山邵某兵最先来,分了5、6天的水钱,还来了个叫智力的人,来了几天就没有来了,后来才是黄某2带了胡某1加入进来,二人分了2天的水钱。朱四从柏某带了一个老板上来,他们比邵某兵后参与进来。是蒋友明提议开设赌场的,邵某兵是他喊去的,赌场提水、放风的人员是蒋友明安排的,他和蒋友明发水钱和麻娄费的次数都差不多。4.被告人蒋友明的供述,称2016年8月份,他给孙德根打电话,提议开设赌场。他们说好后,他就喊了杨某、侯某、黄某2,孙德根喊了屏山的一个人(邵某兵)来坐铺子。具体哪天开始的记不得了,不是在蓝天饭店就是在蒋家坳进去蒋某家头,后来害怕被查,又先后搬到大草坝农家乐,黄金养老院旁边的山林等地方干过,共计干了一二十天,多的时候一天能提2万多元水钱,少的时候能提1万多元。一般时候是坐6个铺子,坐铺子的人平分提的水钱。他、孙德根、华某1、侯某、杨某、黄某2另外还有一个孙德根喊来的屏山人是老板。这个堂子提了10多万元水钱,他分了1.5-1.6万元(第三次、第四次供述称总共提了大概40多万元钱,他分了5、6万元。因为害怕,另外有些情况当时也没有想起,所以几次供述不一样,前面说的与这次说的不一样的,以这次说的为准。)。坐铺子的500元起押,粘麻娄的100元起押。提水钱、放哨、找赌场的人每场给200元工资,加上买烟、矿泉水、吃饭、给赌客发放麻娄费,每场开支有4000元左右。他一般负责管钱,另外也找了蒋某家、黄金养老院旁边的山林这些赌博地点。5.同案人邵某兵的供述,称2016年7月份的时候,孙德根、他、智力等人在屏山喝茶,孙德根说蒋友明在蕨溪镇开了一个赌场,喊大家一起上去赌钱。他们第二天就上蕨溪。孙德根安排他们往农村山坡上一个树林里,他看见蒋友明、黄某2等5、6人在坐铺子,孙德根说孙也是老板。他们一起去的4人换着坐两个铺子,没有坐铺子的时候就在旁边粘麻娄。散场时,蒋友明把钱分成三份,他们这边一份,他们当时上去了20多个人,他们4个坐铺子的每人分了6000元钱,粘麻娄的发了300元-500元的工资。又过了2、3天,他又上去,这次是在蕨溪镇农村一个农户家里赌的钱,因为这次蒋友明那边没有人坐铺子,没有赌好久就散了,他分了4000多元。后来他还去大草坝农家乐赌场看别人赌,最后领了500元麻娄费。这个赌场每场能提5、6万元水钱,他第一次去赌钱那天应该提了10万元以上,因为他们三方的人每方分了3万元以上的水钱,还不算赌场的开支。蒋友明在分水钱、孙德根联系赌客,提水钱的还有2人,还有放哨的,他一共得了1万多元(又称8千多元)。屏山新县城一个叫二蛮的组织他们上蕨溪赌钱,是拿了组织费的。打完牌后都是蒋友明和孙德根在分钱。他参与的两次赌博、蒋友明都在赌,孙德根只赌过一次。6.同案人黄某2的供述,称2016年8月10多20号的时候,孙德根打电话喊他喊点人去赌钱,他就约了胡某1。到了蕨溪后,孙德根把他们两个拉到蕨溪场口的一条小公路进去的一个小树林下,他们六个人坐铺子,10多个人粘麻娄,散场后,他和胡某1一人分了4、5千元水钱。第二天,他和胡某1又到蕨溪,孙德根把他们送到往泥南方向的大公路旁的一条小公路进去的一个小树林旁边,这次他和胡某1一人分了2、3千元钱。后来他就没有去过赌场了。第一天除去开支后提了3、4万元的水钱,第二天提了2万多元水钱。他一共分了7000多元(又称6000多元)水钱。这两次是蒋友明主持分水钱,蒋友明在参赌,孙德根在场但没有赌。7.同案人胡某1的供述,称2016年7、8月份的时候,黄某2打电话约他到蕨溪镇赌钱,说有屏山的邵某兵和蕨溪的蒋友明他们。第二天他们就到了蕨溪,到了蕨溪后,有人开车来接他们到蕨溪镇外一个乡村公路旁的小山坡上,到的时候,赌场已经开始了,赌钱的有蒋友明、孙德根、邵某兵的岳母张某、陈质、智力等人,他就坐上去开始赌。坐铺子的有6、7人,其他人粘麻娄,坐铺子的300元起押,粘麻娄的100元起押,都是上不封顶。赌场结束后,他输了4万多元,等赌客走后,他们分水钱,他分了7千元。第二天,他和黄某2又到蕨溪,他们从蕨溪坐车到泥南方向的大公路旁边一个小乡村路进去7、8分钟的一个小树林下,他、蒋友明、孙德根、黄某2、张某、陈质6个人坐铺子,赌了2个小时左右,他分了3、4千元钱。因为输的钱比较多,后来他就没有再去了。两次参赌的都只有10多个人。他去的第一天应该提了8、9万元水钱,第二天提了4、5万元。他共分了11000元左右。邵某兵之前在这个场子坐铺子,输钱多了就由邵的岳母张某来坐。他参与赌博的两次,蒋友明在参赌,孙德根在场但没有赌。8.同案人侯某16年热天,孙德根喊他到蕨溪去赌钱,第二天,他开车到蕨溪,孙德根接到他后,到了冯耳朵酒店一楼大厅里赌钱,他、蒋友明、还有4个不认识的男子坐在赌桌上赌博。第三天,应孙德根的邀约,他又到了蕨溪镇黄金村敬老院背后的一个树林里,还是他、蒋友明等6个人坐铺子。第四天,他主动开车到蕨溪,这次是到蕨溪场口加油站旁边一条小公路进去的一个山坡上的树林里。第五天,他开车到大草坝农家乐。每次赌场都有10多20个赌客。他第一次分了12000元左右,第二次分了10000元左右,第三次分了14000元左右,第四次分了14000元左右,总共分了5万元左右的水钱。除去开支后,赌场每次拿出来分的水钱都有5、6万元。赌场是唐某1赌场是唐某1在提水钱,蒋友明分的水钱,他参与的5次,蒋友明都在赌场参赌,孙德根在场但没有赌。第一次是孙德根喊他去的,后头几次是蒋友明他们找到赌博地点后,就打电话给他,他自己开车去的。水钱坐铺子的人是平均分的。9.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蓝天大饭店等地方的堂子有六个铺子,蕨溪的老板他认识蒋友明,其他地方的老板她都认不到。这个铺子开了一个月左右,参赌的人太多了,有放风的,抽头的、放水的。2016年7月份,刘某1和黄明玉喊她去赌博,她去了蓝天大酒店,她看见坐铺子的2、300元起注不封顶,粘麻娄的100元起注不封顶。当天参赌的有10多个,她输了1000多元,第二天这个赌场搬到了大草坝农家乐,之后又换到了黄金村和蒋家坳。大草坝那天请赌客吃饭,有5桌人,就是有50多个赌客,最少的时候有10多20个赌客。麻娄费前几天是蒋友明在发,后来是一个外地男子在发。这个赌场每天收入多少她不知道。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蒋友明他们的赌场在8月9号吗10号开始在蒋家坳整的,有蒋友明、华某1、黄某2等6个老板。坐铺子的最初是300元起押不封顶,粘麻娄的是100元起押不封顶,后头坐铺子的是500元起押不封顶。她不知道赌场每天有多少收入。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跟着吕然一起到蒋家坳一个农户家头去赌钱,当时有2、30人围着赌桌,他看见蒋友明、侯某、邵某兵、另外还有2、3个男子在坐铺子,唐某1在提水钱,还有7、8个人在粘麻娄,他输了1000多元就走了。过了3、4天,他又和吕然一起骑车往泥南方向到了高林村一条大公路进去的一个山坡上,有2、30人在那里,他看见蒋友明、侯某、邵某兵、和另外2、3个男子坐铺子,还是7、8个人在粘麻娄。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提水钱,这次他赢了1000多元,后等到发了300元麻娄费,他们就离开了。他晓得孙德根是组织者,邵某兵是老板。12.证人华某1的证言,证实大约在8月中下旬,蒋友明打电话给赵某,赵某喊了他,一起到蓝天大饭店楼上“跑三公”,他和赵某轮流坐铺子,一人分了2000多元。几天后,孙德根打电话给赵某,赵某又喊上他,在蕨溪的一个山上农户家头,他坐了一个多小时的铺子,这次他们各分了3000多元。当时有很多人,小车都有10多个。期间他去宣化水库、大草坝农家乐看他人赌过。13.证人蒋友明(赌客,与被告人蒋友明同名)的证言,证实她在天元村、光华村的山坡上赌过3次,在黄金村敬老院背后的树林里赌过2次,大草坝农家乐赌过1次。第一次是2016年7月底8月初的时候,黄明玉邀约她到大草坝农家乐赌钱,打了一会儿就被农家乐老板制止了。他们在那里吃了晚饭后,就坐车到了天元村里面一个山坡上,从农民家里牵了一根电线,点了一盏200瓦的大灯又赌。当时坐铺子的有蒋友明、孙德根等6人,唐某1提水钱,她在粘麻娄,这次赢了400元。散场后,她领了100元麻娄费。第二天下午,她坐车到了黄金村敬老院背后的树林里赌博,她输了500元,散场时蒋友明发了100元麻娄费。第三天下午,在光华村的坡上赌的钱,坐铺子的有蒋友明、孙德根、彭某2,还是唐某1提水钱,她输了500元,散场时铁巴发了100元麻娄费给她。第四天下午,在光华村另外一个山坡上,她输了300元,领回100元。第五天下午,在黄金村敬老院背后的小树林里,坐铺子的有孙德根、彭某2等人,她输了400元,领了100元麻娄费。每场参赌有30-40人。赌场老板有蒋友明、孙德根、彭某2、黄明玉等人,另外还有从屏山、柏某上来的老板她不认识。14.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今年7月底8月初,他在蓝天大饭店赌过一次钱,有5、6个人坐铺子,蒋友明坐其中一个铺子,粘麻娄的有十多个人。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孙德根辨认出赌场中其他老板黄某2、华某1、侯某、杨某、胡某1、邵某兵;辨认出赌客陈质。蒋友明辨认出赌场老板杨某、侯某、华某1、黄某2。赌客赵某辨认出赌场老板之一胡某1、邵某兵。16.抓获说明,证实2016年10月20日,民警陈朝聪、李春雷到蕨溪镇现代网吧将孙德根传唤到宜宾县公安局审讯,陈凯、彭东林到建中驾校将蒋友明传唤到宜宾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的情况。17.缴款书,证实侯某缴纳违法所得2万元,黄某2缴纳违法所得7千元、邵某兵缴纳违法所得1万元,孙德根缴纳违法所得3万元,胡某1缴纳违法所得14516元的情况18.前科资料,证实被告人蒋友明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情况。19.户籍信息,证实蒋友明、孙德根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友明、孙德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孙德根有坦白情节,犯罪所得比蒋友明要少,积极退赃,也没有犯罪前科,其量刑应当比蒋友明轻。赌博罪最基本的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一起赌博或者单纯去参与赌博,赌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格由参赌人员商定,各参赌人员间地位平等。而开设赌场罪行为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赌博方式和规格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确定,赌具由其提供,他们对赌场具有绝对的主导性和控制力。本案中根据被告人的安排,有人寻找场地,有人接送赌客,有人提水钱,有人望风;赌博规格由被告人确定,赌具由被告人提供,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他们的行为是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开设赌场获利金额60余万元,有被告人孙德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参赌人员邵某兵、侯某、胡某2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庭审时,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赌场获利金额没有60万余元”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蒋友明获利5万余元,除有蒋友明自己的供述外,还有被告人孙德根的供述予以印证,且与蒋友明参赌的时间长短能吻合。被告人蒋友明及其辩护人提出“蒋友明所得赃款只有2万余元”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民警在办理刘某2、黄明玉开设赌场案件时,发现本案,在对本案立案当日,民警在查明蒋友明在建中驾校学车时,到驾校将蒋友明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蒋友明不是主动投案;且蒋友明到案后,也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被告人蒋友明及其辩护人提出“蒋友明是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德根也是在立案当日,民警亲自到蕨溪镇现代网吧将其带至公安局接受讯问,不是主动投案,也不属于自首。其辩护人提出了“孙德根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孙德根无犯罪前科、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蒋友明、孙德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二被告人各自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友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孙德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蒋友明违法所得五万元;收缴被告人孙德根违法所得三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绍伦审 判 员 蒋友根人民陪审员 王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晓玲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