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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小葵与被执行人胡召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葵,胡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邓小葵。被执行人:胡召斌。本院在执行邓小葵与胡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如斌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小青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