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文欣与苗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欣,苗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欣,男,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执行人:苗振,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因申请执行人李文欣与被执行人苗振健康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苗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文欣人民币8768.8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清,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大华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人民陪审员  曹桂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