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秀前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秀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前,男,土家族,1947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法定代表人蔡向超,局长。委托代理人糜彤,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法定代表人糜彤,主任。杨秀前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县国土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行终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2011年8月25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编委)作出秀山编委【2011】56号《关于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征勘测办公室设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批复》(简称《批复》)。《批复》中明确“秀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具体履行全县土地征用、征收及房屋征收的有关工作。”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县征收办)受县国土局的委托,与杨秀前签订《香林街(城中村)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简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的法律后果由县国土局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杨秀前于2013年9月27日与县征收办签订了《协议书》,随后协议各方按约定履行了协议,杨秀前实际领取了协议约定的239823元补偿款。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杨秀前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书》时有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杨秀前主张确认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杨秀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秀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 洁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