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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计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计祥,男,汉族,1952年10月8日出生,。临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计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洪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计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计祥因田地边界问题,于2017年3月13日11时许与刘某发生打架,致刘某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计祥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计祥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计祥在农田地栽树时,因农田边界纠纷与刘某发生争吵打架,用拳头致刘某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自行和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实,刘某的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受害人刘某证实,那天上午11时左右,她去地里上坟回来,见王计祥在她家地边种树,她上前阻止,王计祥急了就把她按到地上,骑在她身上用拳头打她的头,她用手护头时王计祥又打到了她的手上。3、王某1证实,那天上午11时左右,他从地里上坟回来时,看见王计祥骑在他妻子刘某身上打,他到了后,王计祥就走了,他听刘某说因为王计祥在地边栽树发生了纠纷,引起打架。4、王某2、孟某、王某3均证实,2017年3月13日,听说王计祥与刘某因为在地边栽树引发了打架。5、被告人王计祥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并有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计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计祥当庭能供认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计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冀韵海审 判 员  王燕波人民陪审员  王 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