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568苗永生与龙启兵、孙桂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永生,龙启兵,孙桂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苗永生,男,1952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龙启兵,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孙桂雷,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苗永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启兵、孙桂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苗永生与被执行人龙启兵、孙桂雷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苗永生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苗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苗永生撤回对被执行人龙启兵、孙桂雷的执行申请,终结(2015)南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周灌怀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