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危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危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059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陈淑辉,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危某某,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第三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危某某、第三人杨某某、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危某某、第三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危某某、第三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玲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