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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尚冰昕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冰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6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冰昕,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国,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碧玉,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冰昕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冰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尚冰昕支付透支本金49898.46元及利息(以49898.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尚冰昕欠款本金为71380.87元是错误的。尚冰昕在招商银行办理的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最高额仅为5万元人民币,即使尚冰昕将额度全部使用,也不可能超过5万元,但一审法院认定尚冰昕欠款为71380.87元,显然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尚冰昕应承担复利、滞纳金,并将利息、复利和滞纳金计入本金后再行计算复利、滞纳金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虽未明确判决尚冰昕承担复利、滞纳金以及以此计入本金后再行计算复利、滞纳金,但判决主文是按照《招商银行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上述款项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招商银行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就是计算复利、滞纳金后,将利息、复利和滞纳金计入本金后再行计算复利、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招商银行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属于格式条款,且加重尚冰昕责任,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尚冰昕同意按照年利率在不超过24%的限度内承担利息。招商银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不同意尚冰昕的上诉请求。招商银行主张的透支本金是49898.46元,没有超过额度5万元。领用合约中有明确的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尚冰昕应按此履行。招商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尚冰昕偿还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费用共计55331.85元(截至2016年5月15日,欠款本金49998.46元,利息3094.80元,滞纳金和费用2238.59元),利息、滞纳金及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和公告费由尚冰昕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尚冰昕向招商银行递交《招商银行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申请表》申请办理招商银行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尚冰昕声明其已阅读并了解《招商银行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并且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该申请表所附《招商银行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尚冰昕保证向招商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招商银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招商银行有权根据尚冰昕的资信状况核定或随时调整期信用额度;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尚冰昕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尚冰昕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招商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招商银行按月计收复利;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招商银行按月计收复利;尚冰昕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招商银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尚冰昕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尚冰昕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招商银行经济损失,招商银行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尚冰昕卡片之使用,招商银行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尚冰昕承担;本合约及所依据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尚冰昕,修改后的内容对招商银行与尚冰昕均有约束力……。招商银行批准了尚冰昕的申请,将卡号为×××的信用卡交付尚冰昕使用,后尚冰昕申请注销补卡,新卡号为×××。招商银行起诉后,尚冰昕有新的还款,截至2016年12月15日,尚冰昕尚欠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合计71380.87元(其中,欠款本金49898.46元、利息8488.26元、滞纳金和费用12994.15元)。一审法院认为,招商银行与尚冰昕之间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招商银行与尚冰昕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尚冰昕既然自愿以申请人身份签订申请表并领用信用卡,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尚冰昕在享受到招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费用。尚冰昕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领用合约相关规定,招商银行有权催收、追索欠款。招商银行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尚冰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71380.87元,并按照《招商银行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上述款项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招商银行与尚冰昕签署的《招商银行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尚冰昕在透支使用本案信用卡后,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向招商银行履行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义务。尚冰昕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按《招商银行哆啦A梦粉丝信用卡普卡领用合约》向招商银行支付约定的利息及相关费用。一审判决载明的欠款金额71380.87元中包含的透支本金为49898.46元,并未超过本案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尚冰昕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透支本金金额错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尚冰昕上诉称上述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有关利息、滞纳金条款属无效条款,该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尚冰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尚冰昕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兆晖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莹莹书 记 员 崔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