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恢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739高士林与袁修干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林,袁修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恢739号申请执行人:高士林,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袁修干,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本院执行(2016)苏1324民初1203号高士林与袁修干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士林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324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