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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兰与被告张继凡、被告胡启育、被告王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张继凡,胡启育,王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981号原告:陈兰,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云山,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凡,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胡启育,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绍华,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陈兰与被告张继凡、被告胡启育、被告王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兰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张继凡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陈兰负担。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孟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