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兰与被告张继凡、被告胡启育、被告王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张继凡,胡启育,王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981号原告:陈兰,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云山,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凡,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胡启育,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绍华,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陈兰与被告张继凡、被告胡启育、被告王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兰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张继凡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陈兰负担。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孟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