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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波与万丰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波,万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40号申请人:杨波,男,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万丰强,男,汉族,1992年6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杨波与被申请人万丰强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人杨波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丰强名下的车牌号为×××大众牌汽车一辆或查封、扣押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杨波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波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申请人万丰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丰强名下的车牌号为×××大众牌汽车或查封、扣押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桂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