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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XX辉、郭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辉,郭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辉,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郭灿龙,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XX辉与郭灿龙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辉要求被执行人郭灿龙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尚酷R牌闽C×××××号小型汽车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控制到车辆;被执行人拥有的家用旧摩托车,价值不高,无法进行财产处置,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郭灿龙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