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友兵、曹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友兵,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阜宁县阜城镇。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郑友兵,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曹林,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友兵、曹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对被执行人郑友兵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587元进行了扣划,已及时发还给申请人,其它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友兵、曹林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