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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164号原告毕某,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李某,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身份证号原告毕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盛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