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164号原告毕某,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李某,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身份证号原告毕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盛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