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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涂神怡、舒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神怡,舒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神怡,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舒勇,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涂神怡与被执行人舒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涂神怡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涂神怡人民币5.0525万元(包括本金50000元,诉讼费52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658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舒勇所有的车辆虽查封但未能发现并控制车辆,无法扣押,故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舒勇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国标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