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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卢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卢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民初345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卢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2016年6月30日,被告卢某某以其妻子生病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立有借据交原告收执。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清。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依约还款。因被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卢某某、陈某某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原告居住证明复印件,证明麻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证据3、被告人口信息表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4、《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卢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证据5、原告申请本院到民政登记机关调取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某某、陈某某不到庭,也不作答辩。两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被告卢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借款现金40000元,并于当天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收执,但该借据上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款利率。被告卢某某借款���,一直没有向原告还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卢某某、陈某某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被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9月9日在湛江市遂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本案借贷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卢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卢某某借款后,经原告催促未能还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虽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不予采纳。故涉案借款合同应视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回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故被告卢某某应偿还所欠原告唐某某的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关于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证明,原告出借的借款本金为40000元,但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应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又因被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债务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卢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卢某某、陈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还清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唐某某。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800元,按减半收取4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建芳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回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法院不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