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7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秋梅与林涛、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秋梅,林涛,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7194号原告:丁秋梅,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林涛,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928弄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62211621R。法定代表人王建勇,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160号美邦大楼60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MA1G30Y739。负责人:郭新新,经理。原告丁秋梅与被告林涛、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延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涛、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秋梅撤回对被告林涛、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秋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姝臻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