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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惠忠与承龙、承满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忠,承龙,承满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470号原告:李惠忠,男,195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龙,男,199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承满兴,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忠诉被告承龙、承满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李惠忠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李惠忠已预交),由原告李惠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磊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