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5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凤洪与天津市彬凯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洪,天津市彬凯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5662号之一原告:何凤洪。被告:天津市彬凯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凯,职务总经理。原告何凤洪与被告天津市彬凯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8日,原告何凤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凤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何凤洪负担。审判长 柏 松审判员 王文雅审判员 徐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