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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赤峰市翁牛特旗浩维劳务有限公司、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市翁牛特旗浩维劳务有限公司,邵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丁家地村。法定代表人:王某1,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女,系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赤峰市翁牛特旗浩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国土资源局楼下。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被告:邵某,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翁牛特旗浩维劳务有限公司、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年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赤峰润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国林审判员  林立楠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自